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47號聲請人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原住宜蘭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之原債權人奇異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96年8月2日將其對相對人之一切債權(債權及動產物權…等)讓與聲請人,依民法第297條規定應將前開債權之讓與通知相對人,對於相對人始生效力,然經其對相對人之戶籍地付郵送達債權讓與通知函,卻因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查聲請人以因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債權讓與聲明書、本院債權憑證、債權讓與通知函及信封暨回執、相對人戶籍謄本等影本各1件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98年12月2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翠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98年12月21日
書記官林秀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