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催字第17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催字第17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催字第1722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股票(受益憑證)發行公司簽章出具之掛失通知函正本。
二、向警察機關報案之証明文件正本(警局出具之公函應載明系爭票據種類、票號、金額、發票人、受款人及發票年月日等票據明細資料)。
三、請釋明聲請狀上之正確地址。中華民國99年7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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