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壢簡字第9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壢簡字第95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99年5月5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上列揭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被告姓名欄所載「民國00年0月00日生」等字,應更正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等字。中華民國99年6月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蕭世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明煥中華民國99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