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37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370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
(現於臺灣高雄看守所)選任辯護人甲○○
乙○○丁○○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交保之聲請駁回。
丙○○自民國玖拾伍年壹月參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丙○○因強盜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加重準強盜罪嫌重大,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民國94年10月31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且被告業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8年6月,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5年1月31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至被告選任之辯護人認被告業經法院判處徒刑,並無事實足認其有逃亡之虞,請求具保停止羈押等語,核與本院羈押被告之原因無涉,其聲請並無理由,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
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月2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張世賢
法官謝梨敏法官陳建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月25日
書記官林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