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3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5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乙○○具保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5年度執聲沒字第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甲○○因受刑人即被告乙○○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2萬元,而提出現金具保在案,茲因乙○○已經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應將其所繳之保證金沒入,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等語。
三、經查,受刑人乙○○經聲請人囑託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板橋地檢署)代執行,經板橋地檢署依其戶籍地通知,並派警拘提,均未到案執行,聲請人遂依乙○○住所傳喚,並派警拘提,亦未到案,聲請人再依具保人住所發函通知具保人偕同乙○○遵期到案接受執行,惟具保人仍未偕同乙○○到案執行等情,此有板橋地檢署94年11月17日板檢 榮甲 執助2470字第88962號函檢附執行傳票送達證書、拘票、報告書各1份,以及乙○○位於高雄縣○○鄉○○村○○路○號住處執行傳票送達證書、拘票、報告書、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11月24日雄檢 博峙 94執字第8838號字第76173號函、追保函送達證書各1份附卷可稽,而乙○○並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在卷足參,堪認乙○○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月25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高增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月26日
書記官林慧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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