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2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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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2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24號聲請人乙○○代理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4年催字第79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4年催字第79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12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月25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官陳億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1月25日
書記官吳建德┌──────────────────────────────────────────────────┐│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 吳堅毅 │鳳山農會信│0000000│54,403元│94年7月25日│FA0000000│││││用部││││││├──┼──────┼─────┼──────┼────────┼───────┼──────┼───┤│002│吳堅毅│鳳山農會信│0000000│24,704元│94年6月20日│FA0000000│││││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