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簡附民字第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松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94年度偵字第1533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部分業經本院94年度訴字第3150號判決在案。惟因本件民事請求部分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月2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郭玫利
法官陳振嘉法官陳明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月27日
書記官林明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