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45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45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457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巷30號1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五年度執聲字第三一四三號、九十五年度執他字第四一八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海洛因壹包(不含包裝袋、驗餘淨重零點壹肆公克)為違禁物,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毒偵字第二八四八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被告死亡,業經不受理判決,惟扣案之海洛因一包(不含包裝袋、驗餘淨重○‧一四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後段分別定有明文;復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不含包裝袋、驗餘淨重○‧一四公克),經送鑑後認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九十五年七月十九日調科壹字第一二○○一八二五二號鑑定通知書一紙附卷可稽,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所列之第一級毒品,且屬違禁物;又被告於本院第一審判決前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四日已死亡,其所犯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於九十五年八月三十日判決後,檢察官提起上訴,復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撤銷原判決改判公訴不受理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五年度上訴字第二二七六號判決一份、本院九十五年訴字第二二○七號判決一份、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表一份附卷可憑,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戴博誠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淑英中華民國96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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