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84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甲○○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1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王奕勛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3月24日
書記官戴國安附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妨害性自主罪│├──────┼─────────┼─────────┼─────────┤│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7年10月13日│97年10月14日│97年9月間某日│├──────┼─────────┼─────────┼─────────┤│偵查機關│彰化地檢98年度偵緝│彰化地檢98年度偵緝│彰化地檢98年度偵緝││年度案號│字第98號│字第98號│字第322號│├─┬────┼─────────┼─────────┼─────────┤│最│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後├────┼─────────┼─────────┼─────────┤│事│判決字號│97年度易字第284號│97年度易字第284號│98年度訴字第1201號││實├────┼─────────┼─────────┼─────────┤│審│判決日期│98年4月16日│98年4月16日│98年8月12日│├─┼────┼─────────┼─────────┼─────────┤│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定├────┼─────────┼─────────┼─────────┤│判│判決字號│同上│同上│同上││決├────┼─────────┼─────────┼─────────┤││確定日期│98年5月18日│98年5月18日│98年9月7日│├─┴────┼─────────┼─────────┼─────────┤│是否得為易科│是│否│否││罰金之案件││││├──────┼─────────┼─────────┼─────────┤│是否為併罰之│是│是│是││數罪││││├──────┼─────────┼─────────┼─────────┤│備註│彰化地檢98年度執字│彰化地檢98年度執字│彰化地檢98年度執字│││第3261號(99執緝字│第3261號(99執緝字│第5442號(99執緝字│││1號)│1號)│2號)│└──────┴─────────┴─────────┴─────────┘┌──────┬─────────┬─────────┐│編號│4│5│├──────┼─────────┼─────────┤│罪名│妨害性自主罪│妨害性自主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7年10月間某日│98年1月間某日│├──────┼─────────┼─────────┤│偵查機關│彰化地檢98年度偵緝│彰化地檢98年度偵緝││年度案號│字第322號│字第322號│├─┬────┼─────────┼─────────┤│最│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後├────┼─────────┼─────────┤│事│判決字號│98年度訴字第1201號│98年度訴字第1201號││實├────┼─────────┼─────────┤│審│判決日期│98年8月12日│98年8月12日│├─┼────┼─────────┼─────────┤│確│法院│同上│同上││定├────┼─────────┼─────────┤│判│判決字號│同上│同上││決├────┼─────────┼─────────┤││確定日期│98年9月7日│98年9月7日│├─┴────┼─────────┼─────────┤│是否得為易科│否│否││罰金之案件│││├──────┼─────────┼─────────┤│是否為併罰之│是│是││數罪│││├──────┼─────────┼─────────┤│備註│彰化地檢98年度執字│彰化地檢98年度執字│││第5442號(99執緝字│第5442號(99執緝字│││第2號)│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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