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498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498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4981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債務人甲○○
1號乙○○丙○○
一、債務人甲○○、乙○○、丙○○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壹仟玖佰貳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甲○○前就讀開明工商邀同債務人乙○○、丙○○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
6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161,920元,約定應於債務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72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債務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債務人甲○○於自0000000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161,920元未還,雖經債權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八條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乙○○、丙○○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6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6月4日
書記官謝宏奇附表98年度司促字第4981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吳│自民國097年0│至民國098年0│年息百分之三點│││161920│ 振峰李秀 │7月01日起│3月30日止│六四│││元│華├──────┼──────┼───────┤││││自民國098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3月31日起││六│└──┴───┴─────┴──────┴──────┴───────┘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吳│自民國097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61920│振峰,李秀│8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華│││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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