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07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0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3076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潘秀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蔡伊佩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依168,060元計算利息之依據?並提出帳目明細,如168,060元包含循環息,請釋明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依據。
二、債務人蔡伊佩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7年3月19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