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03年度附民字第31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吳文貴 訴訟代理人 張能軒 複代理人 莊舒婷 被告 黃鴻旺 上列被告因違反水土保持法等案件(本院103年度訴字第29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乃其案情繁雜、非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魏宏安
法官游欣怡法官江振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9月1日
書記官林義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