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6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610號原告 吳智樺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彥錤 等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
二、陳報「被告曾彥錤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居所,並提出被告二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佳靜中華民國10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