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交字第22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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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交字第2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1年度交字第22號上訴人 張子剛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本院101年度交字第22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按件徵收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4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黃梅淑以上正本係按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4日
書記官洪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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