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交附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交附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4年度交附字第26號原告乙○○○被告甲○○男24歲被告嘉祥羊奶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5月30日
刑事第14庭審判長法官陳銘珠
法官紀凱峰法官林瑋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5月30日
書記官謝群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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