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年度上訴字第11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年上訴字第11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訴字第1147號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郭一成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3085號中華民國94年4月2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4年11月2日上午9時25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0月1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莊飛宗
法官曾逸誠法官黃三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0月17日
書記官黃玉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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