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繼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102號聲請人乙○○
43號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甲○○(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住彰化縣○村鄉○村村○○路○段○○○巷○○號)已於95年11月28日死亡,聲請限定繼承,並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經核無不合,本院依法准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報明債權之公示催告。
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本件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遺產負擔。
中華民國96年1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德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1月24日
書記官■謝志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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