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年度上易字第68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年上易字第68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94年度上易字第683號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竊盜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1415號中華民國94年8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452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甲○○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於民國94年6月22日凌晨0時許,在高雄市○○區○○○路○○○號前,見乙○○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貨車停放路旁無人看管且車門未上鎖,即打開車門進入,並以自備之鐵片發動車子後竊取之,得手後駕駛該車逃逸時,適 廖志忠 發現而尾隨之,嗣於同日凌晨0時30分許,甲○○駕駛上開竊得之自小貨車行經高雄市○○○路與民業路口時,復以上開鐵片插入路旁不詳車號之自小客車欲竊取該車時,為廖志忠報警當場逮捕,因認被告甲○○涉有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3項之竊盜既遂、未遂罪嫌。
二、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甲○○早於檢察官提起公訴前之94年6月24日即已死亡,此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戶籍謄本各1份在卷可稽,檢察官本應為不起訴處分,其逕向法院提起公訴,起訴程式顯有未備,法院自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原審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1款、第307條規定,以起訴程序違背規定,諭知不受理之判決,經核並無違誤,上訴意旨認原判決適用法條違誤,顯係誤會(原判決適用刑事訴訟法第303條1款、第307條規定並無錯誤,見原判決据上論結欄所引之法條),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而為之。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2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0月1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憲義
法官李璧君法官張盛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4年10月18日
書記官林明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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