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沙補字第185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人間因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惟於起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為459,375元
,本院依原告所載上開訴訟標的價額459,375元,暫徵第一審裁
判費4,960元(待實測系爭土地面積後,如有不足,應再補繳)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未依期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三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