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7年度沙補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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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沙補字第158號
原   告 甲○○
一、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9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
  臺幣3,0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
  尚應補繳新臺幣2,09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三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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