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4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4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483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非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詳細之事實及理由及相對人之國外住居所。
中華民國95年4月20日
簡易庭法官潘進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4月20日
書記官劉彩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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