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89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89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8950號債權人 林絹 債務人曾 劉阿圓 債務人 劉景春 債務人 劉榮森 債務人 劉振海 債務人 劉建樵 債務人 劉建禎 債務人 余春芳 債務人 余瑞華 債務人 余瑞雲 債務人 余碧珠 債務人 劉招治 債務人 劉寶桂 債務人 劉建邦 債務人 劉建榮 債務人 劉建霖 債務人廖 劉秋月 債務人 劉靜霞 債務人 陳柯阿霓 債務人 陳安祥 債務人 陳禎祥 債務人 陳金松 債務人 陳秋松 債務人 陳春松 債務人 陳梅子 債務人 陳桂妹 債務人 陳梅英 債務人 張屘妹
一、㈠債務人 曾劉阿圓 、劉景春、劉榮森、劉振海、劉建樵、劉
建禎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萬貳仟壹佰叁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曾劉阿圓、劉景春、劉榮森、劉振海、劉建樵、劉
建禎、余春芳、余瑞華、余瑞雲、余碧珠、劉招治、劉寶桂、劉建邦、劉建榮、劉建霖、 廖劉秋月 、劉靜霞、陳柯阿霓、陳安祥、陳禎祥、陳金松、陳秋松、陳春松、陳梅
子、陳桂妹、陳梅英、張屘妹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萬貳仟陸佰零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劉建邦、劉建榮、劉建霖、廖劉秋月、劉靜霞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叁仟捌佰捌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㈣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2日
書記官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