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37號抗告人 陳阿興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陳阿文 間因遷讓房屋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4月18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逾期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民事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書記官官佳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