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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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9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代理人 歐陽志宏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於98年4月15日裁定命補正,聲請人固分別於98年4月23日及98年4月30日提出民事補提證明文件狀,惟仍認須提出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到院,並釋明如附表二事項。爰定期再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6月17日
民事庭法官李麗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6月17日
書記官滕一珍附表一:
應補正事項:
1.請說明現在每月生活費必要支出項目(如有關電信費用、水電費用、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勞健保及其他支出之必要數額);並提出概略證明文件。及說明申請與債權人國泰世華銀行前置協商前,全體銀行二年之信用消費概略明細。又是否仍與國泰世華銀行續為進行協商?
2.說明積欠各債權銀行債務之詳細原因(含貸款、消費原因),並提出概略證明文件。尤其以國泰世華銀行所積欠之債務應據實詳細說明。
3.聲請更生前兩年內(含97、98年度)之「各項收入」(例如:利息、執行業務、稿費及講演等鐘點費、薪資、營利、租賃、財產交易、競技及其他收入等)、給付(保險、老年、退休、年金及其他給付等)、津貼及補助(敬老、鄰里長、身心障礙及其他津貼及補助等)之明細及證明文件。
4.債務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已提出者毋庸重複提出。
5.現居住地房屋之產權歸屬何人?若為租賃,應提出租賃契約書及聲請更生前兩年內每月繳付租金之證明文件;若為匯款繳付,應提出匯款單或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若為現金繳付,應說明現金來源並提出證明文件。
6.提出債務人本人、父親、母親、配偶及子女全戶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正本。並請提出全體三親等內之親屬系統表。
7.債務人實際向各債權銀行借貸(信用消費)之數額,以及更生聲請前已繳納(清償)各債權銀行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之數額,請列出概略對照表或加以說明。
8.債務人每月對各債權銀行所需繳交最低金額之證明(例如信用卡帳單、繳款收據或轉帳存摺等)。如無法提出,請據實說明每月應繳交最低金額為何?
9.請陳報債務人現在所任職「汽車旅館」之營業處所住址及名稱,及說明擔任之工作性質及內容。
10.請陳報債務人原所任職「萬才人力資源公司」之營業處所住址及名稱,及說明擔任之工作性質及內容。
11.依聲請狀所載必要支出中,每月加油費用約2,000元,惟所使用之車輛係為何人所有?請提出該車輛之證明文件影本。
12.請據實說明何以國泰世華銀行於98年1月5日函覆「前置協
商不成立通知書」之原因,係為「未能接受顯足以負擔之還款方案」?請為詳述。
13.提出債務人財政部台灣省國稅局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正本。
14.說明門牌號碼「屏東縣○○鄉○○村○○路3之1號」房屋
之使用情形及其用途?及房地為何人所有?
15.說明門牌號碼「台南縣○區○○街○段○○○號3樓」房屋之
使用情形及其用途?及房地為何人所有?
16.提出依法定程式填載之「債權人清冊(載明債權發生之原因)及「債務人清冊」。
17.請據實說明所附之台灣企銀存摺中,勞保局於98年3月6日
及98年4月3日給付19,080元之原因?且隨即於98年3月18日及98年4月18日支出19,017元之必要?附表二:
應釋明事項:
1.債務人聲請更生前若有資助者,並請陳報該人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資助金額及原因、有無提供擔保?
2.請釋明除債務人對父、母親之法定扶養義務外,有無其他扶養義務人(兄弟姊妹)支出分擔之確切扶養費數額,並提出兄弟姊妹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3.釋明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無法繳交債權銀行最低金額顯有重大困難之理由,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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