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單聲沒字第13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單聲沒字第1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聲沒字第13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康麗生技有限公司兼代表人李日興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違反藥事法案件(109年度緩字第4295號),單獨聲請宣告沒收(111年度執聲字第9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康麗生技有限公司、李日興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30492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9年11月9日確定,110年11月8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之煎藥機2台、分包機1台及8兩裝粉碎機1台(責付被告,詳109年他字第7600號卷第11頁封存物品暨責付保管清單編號4、5,同卷第53頁封存物品暨責付保管清單編號1),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亦為刑法第40條第2項所明定。又依藥事法查獲供製造、調劑偽藥、禁藥之器材,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藥事法第88條亦規定甚明。是上開違反藥事法之供製造、調劑偽藥、禁藥之器材,係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而藥事法第8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係採義務沒收主義,應優先於採職權沒收主義之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款而適用,合先說明。
三、經查:被告康麗生技有限公司、李日興前因犯藥事法第82條第1項之製造偽藥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30492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09年11月9日確定,並於110年11月8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該案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本件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煎藥機2台、分包機1台及8兩裝粉碎機1台等物,為供被告李日興、康麗生技有限公司製造本案偽藥所使用之工具,業據被告李日興供陳在卷(見109年度他字第7600卷第7頁、第37頁),核屬本案查獲供製造偽藥之器材,揆諸前揭藥事法第88條規定,不問屬於被告與否,應沒收之。是聲請人就附表編號1至3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藥事法第8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5月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光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噯靜中華民國111年5月6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名稱數量註備1煎藥機2台責付被告,109年他字第7600號卷第11頁封存物品暨責付保管清單編號42分包機1台責付被告,109年他字第7600號卷第11頁封存物品暨責付保管清單編號538兩裝粉碎機1台責付被告,109年他字第7600號卷第53頁封存物品暨責付保管清單編號1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