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9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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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9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902號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原告與被告乙○○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4,71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9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鍾啟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7月30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