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9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903號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47,80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3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學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7月30日
書記官何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