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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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7號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務人 許家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31,76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許家榮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
000000,卡別:JCB,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月12日止累計31,764元未給付,其中28,930元為消費款、1,758元為循環利息、1,076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㈢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1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
※114年度司促字第77號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1
28,930元
許家榮
自114年1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