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67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6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施寶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孫美香 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0日判決上訴人全部敗訴,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0萬7,3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8,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佳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23日

書記官戴仲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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