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114年憲裁字第1號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114年憲裁字第1號裁定
聲請人 林秀玉
訴訟代理人 許文懷 律師
上列聲請人為政府資訊公開法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政府資訊公開法事件,認最高行政
法院111年度上字第88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
適用之政府資訊公開法第5條、第6條、第7條第1
項第2款、第8條、第9條第1項及第20條規定
,就政府未依法主動公開資訊之情形,未賦予人民行政救濟
權,有規範不足之疏漏,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另確
定終局判決對聲請人上訴意旨所述,會計師懲戒委員會應主
動公開「會計師因違反會計師法事件應予懲戒處分參考原則
」(下稱懲戒參考原則),使受懲戒對象得以預見之主張,
遽以聲請人於其違反會計師法懲戒事件中,已自會計師懲戒
委員會取得該參考原則為由,認上訴無理由予以駁回,係疏
未考量政府依法負有主動公開政府資訊之義務,卻未依法公
開,人民應有請求政府公開之權利,已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
11條、第22條所保障人民知的權利及政府資訊公開請求
權。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
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
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法或顯無理由者,憲法法庭應
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3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確定終局判決並未適用政府資訊公開法第6條、第9
條第1項,聲請人自不得對各該規定聲請法規範憲法審
查。
(二)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政府資訊公開法第5條、第7
條第1項第2款及第8條規定,係課予政府主動或
應人民申請而被動公開資訊之義務,並就應主動公開資訊
之內容、方式予以明定;倘政府依法應主動公開資訊而未
公開時,人民尚可循申請提供政府資訊程序,要求政府公
開資訊,如對於政府就其申請所為之決定不服,並得依同
法第20條提起行政救濟。聲請人徒憑其主觀見解,指前
揭各該規定違憲,難認已敘明前揭各該規定有牴觸憲法之
具體理由,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
(三)關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確定終局判決對聲請人主張
其應有請求該委員會主動公開懲戒參考原則之權利一節,
業說明聲請人已自其本人所涉之懲戒另案取得該懲戒參考
原則,其取得政府資訊知悉其內容之權利,即不因該委員
會未主動公開懲戒參考原則而受有損害,聲請人所提課予
義務訴訟,顯欠缺權利保護必要等語甚詳。此部分聲請意
旨猶執已經確定終局判決予以指駁而不採之陳詞,指摘確
定終局判決違憲,核係單純對於法院認事用法之爭執,亦
尚難認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有何牴觸憲法之處。
四、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所定要件不合,本庭爰裁定如主
文。
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
憲法法庭審判長大法官謝銘洋
大法官呂太郎楊惠欽蔡宗珍
蔡彩貞朱富美陳忠五
伯祥
大法官就主文所採立場如下表所示:
┌──────────────┬──────────────┐
│同意大法官│不同意大法官│
├──────────────┼──────────────┤
│呂大法官太郎、楊大法官惠欽、│謝大法官銘洋│
│蔡大法官宗珍、蔡大法官彩貞、││
│朱大法官富美、陳大法官忠五、││
│尤大法官伯祥││
└──────────────┴──────────────┘
【意見書】
不同意見書:謝大法官銘洋提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廖純瑜
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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