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81號抗告人 林文潔 相對人 曾美全 抗告人與相對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9月10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裁定不服,應提起抗告;對於判決不服,則提起上訴,此為民事訴訟法第437條、第460條、第482條所明定。
二、查抗告人對相對人提起請求請求不動產移轉登記事件,經本院以108年度重訴字第81號民事判決原告之訴駁回,依前揭規定,原告(即抗告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自應提起上訴,而不得提起抗告,惟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有其提出之民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之債權人代位辦理繼承登記因108.8.20聲請「公同共有」提出抗告狀可稽,並經本院向抗告人確認無訛,亦有本院公務電話查詢或通知記錄表可參,是認本件抗告人之抗告於法未合,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佩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月7日
書記官吳帛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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