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74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749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壽保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德強 相對人即債務人 吳培治 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心榆
一、債務人吳培治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玖拾捌萬陸仟陸佰肆拾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壹仟叁佰陸拾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依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懲罰性遲延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若債權人對債務人吳培治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黃心榆向債權人為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嘉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