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4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469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雅萍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104年度毒偵緝字第
82、83號、104年度毒偵字第1414號),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4年度聲沒字第2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除聲請書第7行所載「104年度毒偵第1414號」應更正記載為「104年度毒偵字第1414號」、第8行所載「陳雅屏」應更正為「陳雅萍」外,餘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陳雅萍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毒聲字第275號裁定送觀察、勒戒,經送執行後,嗣於民國104年8月13日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釋放出所,並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毒偵緝字第82、83號及同年度毒偵字第141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前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又本件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定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附卷可佐(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毒偵字第2838號卷第27頁);而扣案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物,經警以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製造之毒品檢驗試劑檢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檢驗結果照片等件在卷可憑(見104年7月2日屏警刑民B字第00000000000號卷第10頁反面、第17頁)。依此,上開物品確屬違禁物無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沒收銷燬之。其次,扣案如附表編號
4所示之玻璃球吸食器,係被告所有且為其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工具乙情,亦據被告於偵訊中陳述明確(見上開偵卷第12頁),而該吸食器經檢驗結果,亦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上開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憑,該吸食器既殘留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無法析離,自應一併視為本件查獲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同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另裝盛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有微量毒品,難以析離,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併依前開規定沒收銷燬之。至檢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綜上,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程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書記官黃依玲附表:
┌──┬────┬──┬─────┬──────────┐│編號│扣押物品│數量│保管字號│備註│├──┼────┼──┼─────┼──────────┤│1│甲基安非│1包│臺灣屏東地│檢驗前淨重0.335公克│││他命││方法院檢察│,檢驗後淨重0.325公│││││署103年度│克。│││││安保字第23││││││8號││├──┼────┼──┼─────┼──────────┤│2│甲基安非│1包│同上│檢驗前淨重0.212公克│││他命│││,檢驗後淨重0.202公││││││克。│││││││├──┼────┼──┼─────┼──────────┤│3│甲基安非│1包│同上│檢驗前淨重0.068公克│││他命│││,檢驗後淨重0.058公││││││克。│├──┼────┼──┼─────┼──────────┤│4│玻璃球吸│1支│同署103年││││食器││度保字第10││││││46號││├──┼────┼──┼─────┼──────────┤│5│安非他命│1包│同署104年│毛重2.84公克,檢驗後│││││度安保字第│淨重2.589公克。│││││32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