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77號原告 謝宜真
潘旻 姈 呂婉庭 共同訴訟代理人 朱陳筠 律師被告一二三網通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丁宥馨 被告 呂晨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一二三網通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三人請求被告給付之總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171,436元、320,490元、223,480元(詳見原告附表1請求金額明細表),其中屬於工資性質部分之請求金額分別為92,343元、198,216元、165,637元,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此部分應暫免徵收1/2之裁判費,其餘不具工資性質部分之請求金額,則不暫免徵收裁判費1/2。故以上開暫免徵收裁判費1/2部分之請求金額、與上開不暫免徵收裁判費部分之請求金額,依比例計算結果,原告三人就上開請求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分別為1,372元、2,435元、1,531元。(三人合計為5,3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2日
書記官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