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67號原告 朱建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美光晶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給付新臺幣(下同)2,631,099元,屬工資之性質,原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為27,136元,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得暫免徵收1/2之裁判費,故本件暫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3,5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2日
書記官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