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審附民字第12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家庭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6年度審附民字第125號原告 張維真 被告 童雅黎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審易字第398號妨害家庭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及其陳述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童雅黎被訴妨害家庭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
106年9月21日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揆諸前揭規定,原告張維真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亦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2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宏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張亞筑中華民國106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