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5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57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品綸
陳世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22,56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2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附表112年度司促字第001578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22565元陳世慶、陳品綸自民國111年05月02日起至民國111年6月21日止年息1.15%001新臺幣122565元陳世慶、陳品綸自民國111年06月22日起至民國111年9月27日止年息1.275%001新臺幣122565元陳世慶、陳品綸自民國111年09月28日起至民國111年11月30日止年息1.4%001新臺幣122565元陳世慶、陳品綸自民國111年12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2.4%違約金: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22565元陳世慶、陳品綸自民國111年06月0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品綸於就讀國立澎湖科技大學期間,為就學需要,邀同債務人陳世慶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期間借款利息由政府教育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負擔,自學業完成後滿一年之次日起,其借款利息由借款人自行負擔之就學貸款,並簽訂借據1紙,借款金額共125,258元。債務人依約定應自民國111年2月2日起,應自行負擔借款利息,並自民國111年3月2日起應按月攤還本息。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11年6月2日起即未依約定繳付本息,依借據債權保全條款之約定,債務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無須由債權人事先通知或催告,債權人即視為全部到期,現尚欠本金新臺幣122,565元(利息、違約金另計),屢催未獲置理。(二)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居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O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釋明文件:
1.就學貸款借據影本、2.就學貸款撥款通知書影本、3.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4.就學貸款借保人基本資料查詢單一份(本查詢單係與戶政機關連線查詢之最新戶政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