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5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5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5191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麗婈 非訟代理人 張朝閎 債務人 林藝澄 債務人 林均道 兼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陳宥潞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萬零貳佰柒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林藝澄前就讀國立基隆高級中學時,邀同債務人林均道、陳宥潞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共6筆(其中編號1~3已結清),金額總計為新臺幣209,060元整,依就學貸款約定借款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分72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息。
二、詎債務人於111年10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償,迄今尚積欠本金新臺幣100,272元整及利息、違約金未還,雖經債務人一再催討,仍未還款,依借據之約定任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得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林均道、陳宥潞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居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之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釋明文件:就學貸款放款借據、放款利率資料表、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內政部提供就學貸款借保人基本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3月3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12年度司促字第005191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00272元林均道、林藝澄、陳宥潞自民國111年09月01日起至民國111年09月27日止年息1.275%自民國111年09月28日起至民國111年11月13日止年息1.4%自民國111年1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2.4%違約金: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00272元林均道、林藝澄、陳宥潞自民國111年10月02日起至民國111年11月13日止年息0.14%自民國111年11月14日起至民國112年04月01日止年息0.24%自民國112年04月02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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