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0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0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078號原告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訴訟代理人 黃蕙蘭 被告 劉澤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O年一月二十六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訴訟程序已於民國109年11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11月30日下午4時宣判。惟本院前囑託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送達言詞辯論期日之開庭通知書予被告,於宣判期日前並未能合法送達,是本件有再行送達言詞辯論通知書予被告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
110年1月26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忠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書記官陳凱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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