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5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5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533號原告 何欣憲 訴訟代理人 江仁成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佳揚陳伶伶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萬9,
62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筠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書記官陳芝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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