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371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37195號債權人甲00000000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戊○○○債務人丙○○債務人己○○債務人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拾柒萬零肆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息加計百分之三十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6年5月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5月8日
書記官鄭裕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