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75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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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7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75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4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捌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傷害致重傷等案件,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訴字第1211號判決、本院98年度桃簡字第2006號判決,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就受刑人所受之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相關事證,認符合刑法第53條定執行刑之要件,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11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汪曉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晴文中華民國99年3月11日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罪名│傷害致重傷罪│侮辱公務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7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民國93年2月29日│民國98年6月11日│├────┼────────┼────────┤│偵查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95年度偵字│檢察署98年度速偵│││第2390號│字第4128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事│案號│96年度上訴字第│98年度桃簡字第││實││1211號│2006號││審├──┼────────┼────────┤││判決│96年10月12日│98年12月16日│││日期││││││││├─┼──┼────────┼────────┤││法院│最高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8年度台上字第│98年度桃簡字第││判││6836號│2006號││決├──┼────────┼────────┤││判決│98年11月19日│99年1月11日│││確定│││││日期│││├─┴──┴────────┴────────┤│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