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6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6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64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朝卿
曾世玉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電信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94年度聲沒字第14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電信器材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周朝卿前因出租土地供年籍、姓名均不詳,且自稱為「吳先生」之人架設地下電台,而被告曾世玉則出借所申請之電話供「曾大哥」作為地下電台之服務電話,因而涉有違反電信法之罪嫌之案件,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1年度偵字第14728號不起訴處分確定,然因本件扣案之電信器材(聲請書案由欄誤載為毒品)確實係「吳先生」、「曾大哥」違反電信法所持有之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犯電信法第56條至第58條之罪,其電信器材,不論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電信法第60條亦已明定。
三、本件被告周朝卿、曾世玉所犯違反電信法案件,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1年度偵字第14728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茲扣案如附表所示電信器材經查為違反電信法第56條至第58條之電信器材,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電信法第6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陳松檀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9年12月2日
書記官林修弘┌──┬────────────────────┬───┐│編號│品名│數量│├──┼────────────────────┼───┤│1│接收機(廠牌,型號,序號均無)│壹台│├──┼────────────────────┼───┤│2│激勵器(廠牌,型號,序號均無)│壹台│├──┼────────────────────┼───┤│3│功率放大器(廠牌,型號,序號均無)│壹台│├──┼────────────────────┼───┤│4│自動電壓穩定器(廠牌,序號均無,型號:│壹台│││HE-03)││├──┼────────────────────┼───┤│5│功率放大器(廠牌,型號,序號均無)│壹台│├──┼────────────────────┼───┤│6│電源供應器(廠牌:LOKO,型號:DPS-150A,│壹台│││序號:000000000)││├──┼────────────────────┼───┤│7│電源供應器(廠牌:LOKO,型號:SPS-2040G│壹台│││序號:000000000)││├──┼────────────────────┼───┤│8│電源供應器(廠牌:LOKO,型號:SPS-2040G│壹台│││序號:000000000)││├──┼────────────────────┼───┤│9│電源供應器(廠牌:LOKO,型號:SPS-2040G│壹台│││序號:000000000)││├──┼────────────────────┼───┤││電源供應器(廠牌:LOKO,型號:SPS-2040G│壹台│││序號: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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