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6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629號原告 張傳俊 被告詮瑞福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海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原告與被告間僱傭關係存在。被告應自民國105年7月1日起至同意回復原告原職務之日止,按月於每月最後一日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8,800元,暨分別自應給付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經核上開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及含括其復職前之薪資給付,屬因定期給付涉訟,且權利存續期間未確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應推定其存續期間,而推定僱傭關係存在之存續期間,係算至勞工滿65歲止,本件原告係00年0月00日生,算至其65歲止之期間已超過10年,是應以10年計算,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856,000元(以原告所主張之每月薪資48,800元計算10年,即48,800x12x10=5,856,000),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014元,惟依勞資爭議法第57條規定,勞工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1/2,扣除暫免徵收之裁判費後,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29,5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10月24日
書記官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