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93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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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9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易字第93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紹廷具保人楊進福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緝字第22
2號),本院依職權沒入保證金,茲裁定如下:
主文楊進福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伍仟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以法院裁定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被告楊紹廷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2萬5,000元,經具保人楊進福於民國104年10月12日為被告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經合法傳喚未到庭,復經本院派警前往拘提未果,且經本院合法傳喚具保人督促或偕同被告到庭,具保人仍未到庭陳報被告之所在,有送達回證及刑事保證金收據、本院拘票及報告書等附卷可稽,顯見被告已逃匿,核諸上開規定,應依法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
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1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劉淑玲
法官張英尉法官楊祐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靜雯中華民國105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