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勞訴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勞訴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勞訴字第76號原告 沈虹汝
林文旺 劉武國 吳長峰 陳曉慧 許家強 鄭淇彬 黃香瑞 黃千溎 廖栩晰 廖妍樺 林聖喆 陳永裕 黃嘉龍 廖志勝 何嘉偉 廖宏哲 陳英緯 陳瑞龍 吳炯宏 林岳狄 蔣桂雲 劉耿菖 曾家濱 兼共同訴訟代理人 廖偉宏 被告馬來西亞商盛伍輪胎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倫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23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附表中關於原告姓名「 劉耿昌 」之記載,應予更正為「劉耿菖」。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均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8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瑞蘭
法官高英賓法官徐右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1月8日
書記官鄭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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