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勞訴字第7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勞訴字第76號原告 沈虹汝
林文旺 劉武國 吳長峰 陳曉慧 許家強 鄭淇彬 黃香瑞 黃千溎 廖栩晰 廖妍樺 林聖喆 陳永裕 黃嘉龍 廖志勝 何嘉偉 廖宏哲 陳英緯 陳瑞龍 吳炯宏 林岳狄 蔣桂雲 劉耿菖 曾家濱 兼共同訴訟代理人 廖偉宏 被告馬來西亞商盛伍輪胎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倫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02年8月23日所為之102年度勞訴字第76號民事判決,補充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附表姓名欄應增列「吳炯宏」,吳炯宏之積欠薪資金額欄應增列「43,300元」。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脫漏,聲請人原告吳炯宏聲請補充判決,核無不合,予以補充。
三、依首開規定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8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瑞蘭
法官高英賓法官徐右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2年11月8日
書記官鄭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