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勞簡字第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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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勞簡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簡字第31號上訴人即原告 嚴勝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瑞裕宣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5,731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被上訴人給付工資部分為45,000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揆諸前揭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亦即暫免徵收1,000元(1,500元×2/3),則上訴人尚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1,325元(2,325元-1,000元=1,32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中華民國112年8月1日
勞動法庭法官謝志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淑利中華民國112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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