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3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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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司聲字第3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變換提存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聲字第363號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王秋翔相 對人邁可隆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李東隆相 對人 寇正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106年度存字第660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准以面額新臺幣600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1年度乙類第1期登錄債券變換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該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擔保者,例如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擔保規定得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06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本院以106年度司裁全字第271號民事裁定,准聲請人以103年度甲類第13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為擔保,茲因上開公債即將屆期,急需辦理相關手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規定,請准予變換為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1年度乙類第1期登錄債券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前揭事實,業據提出本院民事裁定、提存書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閱無誤,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2年8月1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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