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760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760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76094號債權人 林辰維 債務人 彭建翔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為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所明定。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查詢債務人之勞保、健保及郵局資料,並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於第三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化分行之存款債權,而第三人係位於臺北市大安區,此有債權人聲請狀在卷可稽,且查債務人住所址設新北市樹林區,有卷債務人戶役政資料乙紙在卷可憑,衡諸上開規定,本件均無本院管轄之執行標的,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不合,爰依前揭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8月1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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